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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釋義

更新時間:2017-09-28 13:33:59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92收藏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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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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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釋義】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特種設備經營單位,主要包括銷售單位和出租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指:

  1.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特種設備檢驗主要包括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具體內容參見第五十條釋義。

  2.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標等不滿足有關法規、標準要求并列入國家特種設備淘汰產品目錄的產品。根據《節能法》的要求,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特種設備產品實行淘汰制度。在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檢測等環節將嚴格進行審查,確保特種設備淘汰制度的貫徹實施。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參見第四十八條釋義。

  (三)責任形式

  1.行政責任。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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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條第二款式關于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或者進口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的。檢查驗收的內容應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本條銷售記錄包括:特設產品的名稱、型號、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以及購買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根據特設使用壽命行業慣例,確定保存年限。

  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告知的內容,參見第三十一條釋義。

  (三)責任形式

  1.行政責任。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三、本條第三款是關于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本條款中的檢驗指監督檢驗。

  (三)責任形式

  1.行政責任。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2.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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