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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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特種設備產品、部件的制造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有三種:(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二)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三)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未進行型式試驗的。部件也包括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認定違法行為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型式試驗是否已經進行,一般以型式試驗報告為準。
(二)對制造單位的處罰由制造行為發生地的各級質監部門進行。
(三)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幾種:1.全國范圍內新研制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2.全國范圍內首次用于特種設備制造的新材料;3.新建制造單位首次制造的產品、部件;4.制造單位制造的新產品、新部件;5.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需要定期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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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形式
(一)行政責任。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一方面要求應當盡快改正,另一方面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個合理的時間,具體的期限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一般不超過30日。
(二)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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