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解讀


【導讀】本文內容是"新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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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科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必須有科學的監督管理體制加以保證,必須有高效的監督管理機構付諸實施。否則,再好的制度也難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這一體制的主要內容是: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又涉及各行各業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從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原則考慮,需要有一個綜合部門對各個領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負責,行使必要的協調、指導、督促、服務等職能。因此,本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當前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為表述更為明確,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將原來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目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建立健全,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絕大多數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這樣修改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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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由于安全生產涉及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領域十分廣泛,各行業、領域的情況和特點有很大差別,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除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外,還必須充分發揮有關部門的優勢和作用。否則,很難體現專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特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標也很難實現。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需要說明的是,“行業、領域”這四個字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這樣表述指向更為明確,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區分有關部門的專業監管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責分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礦安全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及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煙花爆竹公共安全,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以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建筑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各部門,分別負責對鐵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等。此外,按照目前的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既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也具體負責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在特定場合下也屬于負責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可以看出,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兩個結合”,即綜合管理與專門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綜合管理與專門管理、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的關系是分工負責,各司其職,既不能互相取代,又不能各行其是。無論是國務院部門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門,無論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還是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都應當站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在工作中既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更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完成好法律賦予的神圣使命。此外,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了第3款,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是一種技術性處理,目的是為了本法后續條文表述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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