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無效的民事行為知識點
【摘要】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無效的民事行為知識點”,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第一章無效的民事行為”進行講解,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打好《中級經濟法》基礎提高學習效率,特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無效的民事行為
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其違法性,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實施的民事行為違法。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但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不是全部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而應當區別對待。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這里所稱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無效合同,如不損害國家利益,則屬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對行為人實施無效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依法需要給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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