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價格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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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度
1.政府定價的范圍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概念
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1)所謂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2)所謂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3)所謂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3.政府定價的原則和依據
政府制定或調整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4.政府定價權限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1)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2)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5.政府定價程序
政府定價的程序是啟動、初步審議、(列入聽證目錄的價格舉行)價格聽證、集體審議、(影響全國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定期檢測與跟蹤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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