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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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上)
一、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1.任職條件
(1)有良好的品行;(2)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3)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任免或建議任免范圍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人員,包括: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3.任命程序
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兼職限制與義務
(1)兼職限制。
①未經任免機構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②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③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④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義務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5.考核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二、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這里所稱的重大事項,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事關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比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
三、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形式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決定或批準
(1)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出資人權益保護
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界定和核實資產,應當客觀、公正。涉及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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