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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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二)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2)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資期限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相同: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應一次性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納出資。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成。
(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2.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提示】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還有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3.股東大會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召開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l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1)普通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提示】①有限責任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是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②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普通決議,由公司章程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③《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所謂重大資產,通常是指公司轉讓、受讓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主營業務收入三項指標中的任意一項指標,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的相對應指標的50%以上的資產。
④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二)董事會、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2.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3.董事會的召開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l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l0目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4.董事會的決議
(1)出席人數和表決。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委托表決。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董事對決議的責任。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5.經理
(三)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任期、監事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而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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