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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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或者代理資格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有權人的承認而生效,也可以因有權人的不承認而不生效。
(一)主體資格欠缺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0周歲(含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不含18周歲)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法律后果
(1)有效:
①純獲利益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接受捐贈);
②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買零食)。
(2)效力待定
①追認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③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注意】催告權中的相對人無所謂善意或惡意,但撤銷權中的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
(二)代理權欠缺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無代理權: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效力:
①追認權: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②催告權:與無代理權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
③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三)處分權欠缺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有效的情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注意】無處分權VS無代理權
無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財產,無代理權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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