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合同訂立的方式


2013年真題交流專區:初級經濟法、初級實務 、中級經濟法、中級實務、中級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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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方式
合同訂立的方式分為:要約、承諾。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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