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保證人
更新時間:2013-11-06 0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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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保證人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順利結束,環球網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
保證人
1.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2.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1)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2)債權人“不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和保證人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過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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