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抵押物
抵押物概念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1.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不能抵押。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能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能抵押;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4.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5.土地的抵押
(1)城市房地產:“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4)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耕地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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