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抵押權的設立
更新時間:2013-07-16 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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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1.不動產(必須登記、登記設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動產(可以不登記,但登記了可以對抗第三人)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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