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13-07-16 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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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
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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