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營業稅稅目與稅率(上)
更新時間:2013-05-14 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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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交通運輸業,子目: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一、營業稅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
1.子目: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此稅目。
【特別關注】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二)建筑業
1.子目: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2.自建行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特別關注】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
3.其他建筑業:代辦電信工程、鉆井、爆破、管道煤氣初裝費等。
(三)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子目: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特別關注】下列金融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
(3)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但是: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5)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6)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2.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特別關注】下列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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