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營業稅征稅范圍
更新時間:2013-05-14 0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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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要點1】“境內”范圍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補充】保險勞務的“境內”以標地物判定
【要點2】“應稅勞務”范圍:
1.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要點3】“有償”行為
1.不包括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
2.注意“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注意選擇題。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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