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進一步明確核定征收居民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考試須知】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10]6號)的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超規模企業核定征收的審批權限
核定征收企業上年度經營規模超過《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10]6號)(以下簡稱6號文)規定規模要求的,按6號文規定的權限執行;對上年度未超過6號文規定規模要求的,但在當年度內收入總額超過規定規模要求的,由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集體審議,具體確定是否調整企業的征收方式或調整應稅所得率。各單位應在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期結束后加強對核定征收企業規模變化情況的監控,一經發現企業當年度內收入總額超過規定規模要求的,應在申報期結束的次月底前完成調整確定工作。同時在每年3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向市局所得稅處報備,超過3月份仍有超規模核定征收企業調整的,請及時補充報備。
二、不得實行核定征收企業的行業范圍
核定征收方式企業的行業范圍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行業范圍。對凡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有國家明確規定不得實行核定征收行業范圍的,無論其實際業務是否發生,均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對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屬國家明確規定可以實行核定征收的,但其實際主營業務是國家明確規定不得實行核定征收行業范圍的,也一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已核定的,一經發現,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的確定
企業取得的收入項目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有關營業稅稅收法規規定應繳納營業稅,且其營業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一定項目金額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其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收入總額中屬于這部分收入可按營業稅規定的營業額確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這類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其應稅所得率。
四、《企業年度收支情況報告表》的使用
《企業年度收支情況報告表》是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收支情況填報,反映經營規模和盈利能力的報表,隨同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一起報送的。它對合理確定納稅人應稅所得率,防范執法風險有較好的作用。為了便于基層單位更好使用,今年根據基層的意見,對該表進行修訂,增加企業對利潤表與該表利潤率差異的說明(見附件1),請各單位在年度申報中注意對納稅人報送情況的把關,并在核定征收年度鑒定和后續管理中,充分運用該表有關信息,進一步提高核定征收工作的質量。
2011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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