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


【考試須知】
本問題解答是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是近一年來國家新出臺的涉及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政策,對實際工作當中涉及到政策變化需要銜接說明的內容或者納稅人詢問比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難點、熱點問題所做的解答,納稅人對本問題解答的具體內容或其他涉稅事宜如存在疑問,請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具體咨詢。
一、應稅收入
(一)問:跨年度租金收入應如何確認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二)問:企業從政府取得的配套費、城市公共服務等項目的撥款能否作為不征稅收入?
解答:企業從政府取得的配套費、污水處理費等撥款,雖然資金來源屬于財政性資金,但屬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對企業而言,屬于企業的正常營業收入,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三)問:企業招拍土地后,政府給予的土地返還款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招拍土地后,政府給予的土地返還款不得沖減土地成本,而應當并入當期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問:供熱企業收取的供熱費能否分期確認收入?
解答:供熱企業收取的供熱費收入,在當期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供熱企業收取的供熱費應當按照實際供熱期,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收入總額。
(五)問:不征稅收入以及免稅收入如何劃分?
解答:不征稅收入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于營利活動帶來的收入,不負有納稅義務,主要是財政撥款、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因此,對企業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稅并不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免稅收入屬于企業營利活動帶來的收入,負有納稅義務,但稅法予以免除,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免稅收入屬于一種稅收優惠。
(六)問:企業取得的直接減免、先征后返的各項稅款,是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不征稅收入?
解答:財政性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其中對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分,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未規定專項用途的部分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可以依法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七)問: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解答: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八)問: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有無新的規定?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9號要求,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九)問: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解答: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十)問:企業在政策性搬遷過程中,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000萬元,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1億元,購建同類固定資產等符合條件的搬遷支出7000萬元,請問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3000萬元,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期滿后,應當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000萬元,如果已經計入損失年度成本費用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進行納稅調增。
另外,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期滿后,仍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前扣除
(一)問:企業對外投資時資金不足,向銀行借款,此筆借款產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需要資本化?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投資者資本金到位,企業因對外投資資金不足而發生的借款費用,且符合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允許稅前扣除。
(二)問:租入店鋪的裝修費用如何進行攤銷?
解答: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的整體裝修支出,凡符合《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應做為長期待攤費用支出,分三年攤銷。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后尚未稅前扣除的裝修費,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問:購入的舊設備如何提取折舊?
解答: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不論是新舊設備,均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以及第六十條處理,其中對購入的舊設備又以按實際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舊,計稅基礎應為買入價加上相關稅費。
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四)問:納稅人在12月底前購進的存貨、固定資產,如果當年進行估價入帳但當年沒有取得稅務發票,當年年底前估價人賬的金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整增加嗎?
解答: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各項成本、費用要有合法憑證。對企業購進但尚未取得發票的已入庫且入帳的存貨和固定資產,原則上須在年度終了前取得正式發票后其相關的支出方可稅前扣除,但考慮到部分企業的特殊情況,對在年度終了前仍未取得正式發票已估價入帳的存貨,取得發票的時限最遲不得超過納稅人辦理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過這一時限的已辦理匯算清繳稅前扣除的相關支出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納稅人發生的上述涉稅事項,應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附送資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中作出專項說明。
(五)問: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年度納稅申報時其會計折舊是否可以進行調整?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年度納稅申報時其會計折舊小于按稅收規定最低年限計提的折舊,因其會計處理方面并未實際提取,因此不能做納稅調減處理。
(六)問:企業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是否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
解答: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工。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包括以下情形:
1.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有的用工單位都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雇傭被雇傭的關系,領取職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對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網上備案制度,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應當以勞動部門網上備案系統數據為準,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已完成網上備案的,其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2.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但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
3.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企業公章且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農民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其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5.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外派勞務招收備案工作的通知》(商合發[2008]382號)文件第一條"經商務部批準具備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必須在辦理勞務招收備案手續后,才能招收外派勞務人員。"的規定,鑒于國家有關規定和外派人員的特殊性,如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了招收備案手續,其外派人員的工資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6.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及發票作為實際用工企業稅前扣除的憑據。
7.外籍人員可以將《就業證》、《老師證》視同勞動合同。
8.由企業正式任命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而未簽訂的納稅人,不得變相以勞務費發票進行稅前扣除。
(七)問:在日常經營中,因產品質量原因向客戶支付的賠款。請問該項賠款是否屬于國稅發[2009]88號文規定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解答:因產品質量原因向客戶支付的賠款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不屬于資產損失審批項目。
(八)問:如何掌握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解答: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暫按不超過該企業基本帳戶開戶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稅前扣除。
(九)問: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作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如果發票金額與暫估金額不符且12個月是跨年度的,影響的折舊如何進行調整?是通過申請補交或退還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還是將影響的折舊額隨第二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考慮?
解答: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額暫估并計提折舊,企業應當在12個月內取得發票,如果發票金額與合同金額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應在發票取得當年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對超過12個月仍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不得繼續計提折舊,已計提的折舊額應當在12個月期滿的當年度全額進行納稅調增。
(十)問: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解答: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十一)問:企業初始經營投入的評估入賬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根據評估價值計提的折舊、攤銷能否稅前列支?
解答: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規定,即評估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十二)問:某公司2009年度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質量保證金,發票在2010年5月底前收到,問:該預提費用是否允許在2009年度稅前列支?
解答:預提質量保證金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因此不得在預提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但可以在有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扣除。
(十三)問:某藥品生產企業08年通過青島市紅十字會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藥品一批,成本價20萬元,紅十字會開具的含稅收據金額為30萬元,上述業務中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應包含藥品的成本價和按公允價值計算的增值稅額,因財稅[2008]104號文規定該筆增值稅免稅,免征的增值稅企業并未實際負擔,請問該筆免征的增值稅是否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解答:由于免征增值稅后不再計提銷項稅額,按照規定企業的進項稅額轉出后計入相關產品成本。"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中包括這批捐贈藥品的成本及其進項稅額轉出部分,因此企業不應按照30萬計入捐贈支出。
(十四)問: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某企業取得幾份發票存在疑問,企業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經發函到開票方稅務機關調查,現收到回函證實該業務、付款均真實,只是開票方開具了"大頭小尾"發票,請問該企業取得的發票內容與該業務、付款金額等均一致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到開票方換開發票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納稅人有真實交易、善意取得"大頭小尾"發票的,應按照青國稅發[2009]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果開票方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回函證明,該發票確屬開票方自發售稅務機關購買,且購票方、開具方、業務交易、收款屬于同一方,實際交易金額與發票上所列金額一致的,其取得的發票準予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十五)問:母子公司框架下,員工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與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員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及獎金、補貼,其工資及獎金、補貼如何扣除?
解答: 鑒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的特殊關系,員工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經常調配,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子公司如能夠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做出的調配決定及員工名冊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子公司發放給與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
(十六)問:某企業發生現金折扣業務,協議中注明購貨方在規定期限內付款則給與其一定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時應當提供哪些憑據?
解答: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的現金折扣,可憑雙方蓋章確認的有效合同、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的折扣金額明細、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證明該業務真實發生的合法憑據據實列支。
(十七)問: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與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或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
解答: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確認為應稅收入。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未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折扣額,或雖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僅將折扣額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的,折扣額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十八)問:某公司經營紅酒,為做好紅酒的推銷工作,讓客戶在經營場所評嘗紅酒;該公司將客戶評嘗的紅酒作為銷售費用-----廣告費,相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企業按照庫存成本與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銷售費用。請問該公司評酒所耗紅酒是否應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征收企業所得稅、還是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具體處理要視不同用途而定,對用于市場推廣和宣傳的部分,應當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處理;對用于交際應酬的,應當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
(十九)問:企業用國家專項資金建造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而且企業減除不征稅收入后應稅所得額為虧損。請問:這類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可以不出具專項涉稅鑒證報告?
解答:對2008年后取得的國家專項資金,屬于新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由于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該項資產發生的損失不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不需要涉稅鑒證報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資產報廢后因處置該項資產而取得的殘值收入,應當重新計入應稅收入總額。
(二十)問: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現納稅人逾期申請,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受理、審核審批?
解答:對在年度終了45日后,納稅人提出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繼續受理并依法進行審批。由于審批期限不足導致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期內無法作出審批決定的,納稅人不得自行計算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納稅人應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多繳納的稅款只能在審批確認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中抵繳。
在具備損失條件的當期企業未按規定提出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該項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受理申請的截止日為三年期滿年度終了后第45日,最遲不得晚于5月31日前。
三、稅收優惠
(一)問:研發費沒有實行專賬核算或雖設置帳簿但核算混亂的,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解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與其相關各類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要求企業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二)問:享受稅收優惠年度在審核清算方面有何規定?
解答:經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或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同意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應在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年度審核清算表》。主管國稅機關應在3個月內對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事后審核。
納稅人未按規定報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年度審核清算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啟動審核清算稅款程序,審核清算工作最遲應于8月底前完成。
(三)問:2008年前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能否享受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解答:符合條件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是指2008年新稅法執行后新批準的項目。今后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四)問: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對審批、備案項目的受理以及審核時限方面有無新的規定?
解答: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審批、備案資料的時間原則上應在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辦理完畢,對有特殊情況的,審批事項最遲不得晚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稅務機關在法定審批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備案事項最遲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報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前,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次年8月底前審核完畢。
(五)問:關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解答:國發[2009]36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填報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將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內。
(六)問: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解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問:我公司被評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優惠稅率,期限從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術認定標準,2010年由于新產品銷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術開發費不能達到規定標準,其他條件都符合高新技術認定標準。請問,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嗎?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第六條規定;"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當年度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八)問:高新技術企業資產評估溢價轉讓收入,與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經營收入之比為1:1,請問該企業能否在當年按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解答: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符合規定標準,不能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九)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如何具體操作?
解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并縮短其折舊或攤銷年限的,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發生上述業務,應按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52號) 文件第四條規定,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對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具體管理程序比照"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備案"項目辦理。
(十)問:某軟件企業為用戶設計特定用途的軟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設計軟件的收入做為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申請減免稅(并附有青島市技術合同認定審核證明)。請問:為特定單位設計軟件并銷售給該單位使用,是一種軟件銷售行為還是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行為?
解答:一、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二、稅收上技術轉讓所得是指轉讓技術或專利所有權,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企業應當提供技術轉讓合同以及技術貿易發票等資料。
三、對屬于技術秘密的應當出具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如國家知識產權部門等)的相關證明。
四、如果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有誤的,可要求原機構重新認定,如果認為認定仍然有誤,可不予辦理
(十一)問: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2010年度享受過渡性所得稅優惠,減半征收。該公司同時又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請問其所得稅是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還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20%的稅率減半?
解答: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不得疊加享受,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的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因此如果企業當年的適用稅率是25%,則應按照25%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十二)問:我公司從事畜牧業養殖,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屬于"其他畜牧業",但稅法沒有具體列舉該項目,是否可以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申請享受農、林、牧、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解答:《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對農、林、牧、漁業的劃分是全面并且具體細化的,并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所列農、林、牧、漁業項目都有免稅或減半征收的待遇,享受農、林、牧、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項目應當根據稅法具體列舉的范圍執行。"其他畜牧業"不屬于稅法列舉項目,不得享受農、林、牧、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一)問: 2009年后新成立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第一項為研發,第二項為生產或貿易,這類企業所得稅征管機關應當如何確定?
解答: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青國稅發[2010]11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確定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時,一律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應當繳納的流轉稅作為判斷依據。如果第一項業務注明為"研發"、"開發"、"設計"的,按以下原則確定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對工商登記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中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判斷,凡"研發"、"開發"、"設計"的成果用于本企業產品生產銷售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成果用于對外轉讓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問: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解答: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三)問:企業清算期間按照《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要求進行相關所得稅處理時,請問以下事項是否可以自行計算扣除,還是要按照《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履行報批手續。 1、壞賬核銷; 2、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壞賬損失應報請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予以稅前扣除;對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尚未攤銷完畢的待攤性質的費用不屬于資產損失的審批范圍,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四)問: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解答: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上述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五)問: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等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超過收入總額20%的,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核定征收企業當年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拆遷補償收入、捐贈收入等超過收入總額20%的,應按照青國稅發〔2008〕97號第五條的規定,在扣除對應的成本后,應將純收益性所得按照核定應稅所得率換算成收入額,與除純收益性所得之外的其他收入一并按核定征收方式納稅。換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上述項目產生虧損的,不得用于抵減日常經營項目所得。
(六)問: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在預繳稅款時,應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什么?
解答:跨地區經營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的證明文件,同時應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問:總分機構均在青島市的匯總納稅企業是否可核定征收?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因此總分機構均在青島市的匯總納稅企業也不得核定征收。對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有效證據證明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條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八)問:股權轉讓方與被轉讓股權單位所屬管轄區域不一致,股權轉讓稅源監控核實應由股權轉讓方主管稅務機關受理還是由被轉讓股權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受理?另外對于股東方在青島市外的情況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之間相互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方(法人企業)屬于納稅主體,應該針對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的發放、采集以及相關股權變更稅源監控核實應由股權轉讓方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對于股東方在青島市外的,可由被轉讓股權企業代股權轉讓方辦理,被轉讓股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放、采集《股權轉讓稅源監控登記表》,將相關附列資料收集齊備,在規定時間內將《稅源監控登記表》蓋章返回代辦企業。同時將相關信息傳遞市局所得稅處,由市局所得稅處協調該外地股東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股權轉讓交易進行監控管理。
(九)問:如何計算股權轉讓所得
甲公司于2007年出資2000萬元成立全資房地產子公司A。公司成立后購買了一塊土地,成本約2500萬元。2009年6月,甲公司將A公司的股權100%轉讓給乙公司,協議轉讓價為9000萬元,乙公司全部以貨幣資金支付。轉讓日A公司凈資產為2500萬元。甲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如何計算。
解答:甲公司將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全部以貨幣資金支付,不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甲公司應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之日確認股權轉讓收入9000萬元,允許扣除股權轉讓成本2000萬元,當季度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7000萬元,并入當季度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
(十)問:企業轉讓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損失如何稅前扣除?如果報批應提供那些資料?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對于企業以前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時根據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買賣股票發生的損失以外,其他股權投資損失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報批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二)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
(三)原始投資(股權轉讓成本)的驗資報告;
(四)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被轉讓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問:法人企業間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解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稅收上沒有無償劃撥的概念。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凡是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此無償劃撥的資產,對于劃出的法人企業應當視同銷售,對劃撥資產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對其計稅基礎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十二)問:企業在重組年度未在稅務機關備案的,自行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應如何處理?
解答:財稅[2009]59號文件第11條規定,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規定,在4號公告發布前已經完成重組業務且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如果沒有按公告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的,應補備相關資料;需要稅務機關確認的,按照4號公告規定要求補充確認。2008、2009年度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按4號公告規定處理。
五、房地產
(一)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列支了巨額預提費用。請問對于"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有何具體規定?
解答: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中規定的"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產品在建造過程中按照政府相關文件規定應該繳納的,且有確定的金額或者有具體收取標準的各項費用,比如市建委房地產開發管理局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規劃建筑面積每平米255元的標準收取;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
房地產企業預提報批報建費用,應提供政府相關部門關于此項收費的文件規定,或者企業能夠提供相關政府部門發出的"繳費通知書"。
對于房地產企業預提稅前扣除的報批報建費用,主管稅務機關應納入跟蹤管理,對于按規定應繳納但是超過3年仍未上交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再準予稅前扣除。
(二)問:如果開發小區內既有一般商品房,又有經濟適用房,如何確定計稅毛利率?
解答:一般商品房小區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一般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應分別確認成本核算對象,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分別計算預計利潤;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計稅毛利率。
另外,對經濟適用房、限價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鋪、車庫、車位等未完工產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執行。
(三)問:房地產企業園林綠化費用是否可以預提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公共配套設施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請問房地產企業發生的園林綠化費用,尚未取得全額發票,是否允許作為預提費用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但是,31號文件第27條明確,園林綠化等環境工程費屬于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中的基礎設施建設費,而不屬于公共配套設施費。因此,園林綠化費用不允許預提稅前扣除。
(四)問:房地產企業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允許按照合同額的10%預提,這里的合同額按照分合同計算,還是總合同計算。
解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應按照合同總金額計算。
如某公司某項目(屬于同一成本核算對象)有兩個出包合同,一個合同為600萬元,另外一個合同為400萬元,其中600萬元的合同已經取得全額發票,400萬元的合同未取得發票。
在計算計稅成本時,可以按照700萬元在稅前扣除,即按照總合同金額1000萬元預提100萬元。
(五)問:房地產公司統一向銀行借款,提供給公司內其他項目公司(均是法人企業)使用,項目公司按照銀行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集團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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