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勞動爭議和勞動調解
更新時間:2013-03-19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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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
相關鏈接: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勞動爭議和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
(一)適用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重難點是勞動仲裁)
1.原則: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
2.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3.解決方法: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二、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1.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2.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成年公民擔任。
(三)勞動調解程序
1.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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