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財務管理》:銷售的稅務管理


銷售的稅務管理
一、銷售實現方式的稅務管理
(1)銷售方式多種多樣,總體上主要有兩種類型,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
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同的,這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2)企業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等銷售方式,等收到貨款時再開具發票、承擔納稅義務,就可以起到延緩納稅的作用。
二、促銷方式的稅務管理
常見的讓利方式有:打折銷售、購買商品贈送實物、購買商品贈送現金等。
(1)打折銷售:按照打折后的收入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
(2)購買商品贈送實物:①贈送行為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銷項稅由商場承擔。②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③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購買商品贈送現金:①返還的現金屬于贈送行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②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特殊銷售行為的稅務管理
【兼營】
兼營指納稅人既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混合銷售】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
【兼營的稅務處理】
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等。
(2)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混合銷售的處理】
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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