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七章:承兌
更新時間:2013-03-01 09: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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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兌: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票據行為之――承兌
(三)承兌
1.概念
承兌: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2.承兌程序――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
(1)提示承兌 |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
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
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 |||
(2)受理承兌 |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 ||
(3)記載承兌事項 |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
(4)承兌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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