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七章:背書


票據行為之――背書
(二)背書
1.概念和種類
(1)背書: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種類:以背書目的為標準,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 |
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 |
非轉讓背書 |
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
質押背書: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
2.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背書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4)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3.背書連續及其效力(非常重要)
背書連續: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4.不得進行的背書――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和期后背書
條件背書 |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
部分背書 |
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
限制背書 |
記載了“不得轉讓”,此時票據不得轉讓。 |
期后背書 |
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 |
最新資訊
- 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時間數字考點匯總,考前必看!2025-09-02
- 202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前最后10頁紙,背了就得分!2025-09-01
- 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考前最后10頁紙,考前必背!2025-09-01
- 速領!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最后10頁紙2025-09-01
- 2025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沖刺:10頁紙速記核心考點,考前搶分必看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管考前10頁紙:核心考點速記(搶分倒計時)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必背10頁紙(沖刺速記搶分)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務管理計算題開平方技巧你掌握了嗎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必背50個高頻考點:附沖刺答題技巧與提分指南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機考分錄輸入方法:正確格式+操作步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