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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七章:出票

更新時間:2013-03-01 09:33: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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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票: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相關鏈接: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支付結算方式匯總

  票據行為之――出票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1)作成票據;(2)交付票據。這兩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3.票據的記載事項

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
1)出票時表明票據種類的事項――匯票、本票、支票
2)票據行為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前背書。

任意記載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

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2初/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合格證書辦理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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