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3-02-16 08: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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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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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訂立勞動合同中: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二)履行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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