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為:
①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②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③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④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為:測定面積、證書面積、申報面積。P172-173
4、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5、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的一般規定: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⑥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P174
6、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的特殊規定:
①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凡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外,對各類房地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原則上應征收,酌情免征或減征;
④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9點書P175-179
7、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期限
①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P180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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