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經濟法》預習加強: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經濟補償標準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1、補償年限(即工作年限)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按l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提示: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或者簡寫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補償基數(即月工資標準)的計算標準
(1)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l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即: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l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3、補償年限和基數的特殊計算
(1)《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經濟補償的計發辦法分兩段計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后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新規定執行;兩段補償合并計算。
提示:2008年1月1日前后,補償基數的計算略有不同:
①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補償;不滿1年的,均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的工資補償。
②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按l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在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提示:而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
(3)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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