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資料:股票的發行


二、股票的發行(注意有關時間、比例的法律規定)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條件:機構健全、持續盈利、財務真實、無前科劣跡)
1、法律條件(首先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募集設立)規定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2、規章條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他條件)
(1)主體資格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獨立性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法人治理結構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經營業績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資金用途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二)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提示】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包括向原股東配售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一般稱“增發”,以示與配股之別。由于配股是增發股票的一種形式,所以,這里的“增發”不是“增發股票”的簡稱)
1、法律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2、規章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1)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
(3)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5)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該辦法的規定;
(6)上市公司存在規定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提示】上述條件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一般條件
3、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4、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除符合上述一般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提示】
上述公開增發條件的舉例
某上市公司截至到2010年6月30日經審計的該公司的有關財務資料如下:
(收益率==(前或后 凈利潤÷凈資產)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l個交易日的均價。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對特定對象的規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3)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2、發行條件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l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下列規定: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3、發行障礙(禁止條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l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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