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經濟法》預習:房產稅征稅范圍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提示:房產出租的,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或者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按房產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提示:(1)納稅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業、單位和個人等在內地擁有的房產,也要繳納房產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1、從地理位置上: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2、從征稅對象上:指房屋。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征收方式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
1、從價計征: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
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10%~30%)
(1)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2)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①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②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
①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②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提示:對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租賃期內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從租計征
房產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稅率及計算(重點)
1、兩種計稅方法
(1)從價計征。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房產稅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依照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
(2)從租計征。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
計稅方法計稅依據稅率稅額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房產余值1.2%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從租計征房產租金12%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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