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輔導: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概述(2)


三、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lesson$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解釋: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所得來源的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例題】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所得來源地規定正確的有( )。
A、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B、提供勞務所得按照提供勞務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C、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D、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答案:AD
(二)虧損彌補(掌握)
1、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例題1】下表為經稅務機關審定的某國有企業8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假設該企業一直執行5年虧損彌補規定,則該企業8年間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單位:萬元
年度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應納稅所得額情況 |
-100 |
20 |
-40 |
20 |
20 |
30 |
-20 |
95 |
【解析】2003~2007年,所得彌補2002年虧損,未彌補完但已到5年抵虧期滿;2008年虧損,不納稅;2009年所得彌補2004年和2008年虧損后還有余額35萬元,要計算納稅,應納稅額=35×25%=8.75(萬元)
【例題2】某居民企業2008年度發生的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虧損額可以用以后納稅年度的所得逐年彌補,但延續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A、2000年
B、2011年
C、2012年
D、2013年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2008年度發生的虧損,延續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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