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會計實務 預習輔導:第十一章節(7)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延期還款)$lesson$$lesson$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將來還款額是固定的)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于當期確認計入損益(營業外收入)。重組后債務的賬面余額為將來應付金額。
(2)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不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應當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例6】甲公司20×6年12月31日應收乙公司票據的賬面余額為65 400元,其中,5 400元為累計應收的利息,票面年利率4%。由于乙公司連年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償付應于20×6年12月31 日前支付的應付票據。經雙方協商,于20×7年1月5 日進行債務重組。甲公司同意將債務本金減至50 000元;免去債務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將利率從4%降低到2% (等于實際利率),并將債務到期日延至20×8年12月31 日,利息按年支付。該項債務重組協議從協議簽訂日起開始實施。甲、乙公司已將應收、應付票據轉入應收、應付賬款。甲公司已為該項應收款項計提了 5 000元壞賬準備。
根據上述資料, 乙公司和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第一,計算債務重組利得
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 65 400
減:重組后債務公允價值 50000
債務重組利得 15 400
注:將來應付款=本金50000+利息(50000×2%×2)=52000元。折成現值為50000元(折現率為2%)為將來應付款的公允價值。
第二,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65 400
貸:應付賬款――債務重組 5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5 400
(2)2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 1 000
貸:銀行存款(50000×2%) 1 000
(3)20×8年12月31日償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借:財務費用 1 000
應付賬款――債務重組 50 000
貸:銀行存款 51 000
(4)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第一,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65400
減:重組后債權公允價值 50 000
差額 15 400
減:已計提壞賬準備 5 000
債務重組損失 10400
第二,債務重組日的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債務重組 50 000
壞賬準備 5 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0 400
貸:應收賬款 65 400
第三,20×7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1 000
貸:財務費用(50000×2%) 1 000
第四,20×8年12月31 日收到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51 000
貸:應收賬款――債務重組 50 000
財務費用 1 000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將來還款額是不固定的)
(1)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于債務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2)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于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三、其他有關稅款征收的法律規定$lesson$
(一)稅收優先執行――3優先(注意選擇題)(P279)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2007年綜合體)。
【教材例題】甲公司欠繳稅款35萬元,稅務機關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查封了其一處業務樓,準備以其拍賣所得抵繳稅款。乙公司聞訊后,以該房產已經抵押給乙公司作為合同擔保,并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為由,對稅務機關的查封行為提出異議。分析在該案例中,應如何處理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乙公司以房產抵押作為合同擔保之間的關系。
解析:在該案中要正確地處理稅務機關征稅與財產抵押的關系,必須看是甲公司欠稅在前,還是該房產設定抵押在前。如果甲公司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甲公司以其房產設定抵押前,則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執行,稅務機關有權查封甲公司的房產并以其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如果甲公司欠繳的稅款發生在財產抵押后,則應保障債權人(乙公司)的合法權利,稅務機關查封該房產的決定應予以撤銷。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例題1】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之后的,稅收應當優先于抵押權執行。( )(2006年)
答案:×
【例題2】下列項目中,可以實行稅款優先原則的有( )。
A、對于法律上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稅收優先于該無擔保債權
B、當納稅人發生的欠稅在前時,稅收優先于抵押權
C、納稅人欠稅,同時被稅務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時,稅收優先于罰款
D、納稅人欠稅,同時被工商局處以罰款時,稅款優先于罰款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稅款優先原則。A選項中,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并不是說優先于所有的無擔保債權,對于法律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P279)
1、代位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2、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教材例題1】甲企業欠繳稅款20萬元,稅務機關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對該企業賬簿資料進行了檢查,發現該企業賬戶上確實無錢可付,但甲企業放棄了乙企業應付的一筆剛剛到期的20萬元貨款。經了解,乙企業完全有償債能力。分析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何種措施追繳甲企業欠繳的稅款,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解析: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企業放棄債權的行為。
【教材例題2】前例中,如果乙企業欠付的貨款早已到期,而甲企業從未向乙企業追討過欠款,分析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何種措施追繳甲企業欠繳的稅款,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解析:稅務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代替甲企業行使該債權,向乙企業追要這筆貨款(代位權)。
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例題】對欠繳稅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后,可以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002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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