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輔導:增值稅法主要內容(2)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lesson$
(一)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舉例∶甲為卷煙廠,生產卷煙批發給A批發商,甲是生產者銷售卷煙交增值稅,A批發商將煙批發給B零售商,A向B銷售時需要交增值稅, B零售商將卷煙零售給消費者時,也需要繳納增值稅。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案例: 甲是一家服裝廠,如果生產的服裝直接銷售乙,則直接按照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如果雙方簽訂代銷協議,協議規定按照零售額10%收代銷手續費,甲服裝廠于4月30日上午將一批服裝交給乙商場代銷,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銷售給消費者,取得零銷售額為117萬元(含稅)。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銷清單,甲給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甲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發票上的金額為80萬。
乙商場繳納的增值稅: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裝廠繳納的增值稅: 117/(1+17%)x17%-80 x17%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舉例:A店將貨物轉移到本市的B店,不視同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舉例:甲企業是剛材生產企業,將生產的鋼材蓋樓房,則自產的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5),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6)、分配(7)、贈送(8),視同銷售。
【例題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外購的各項貨物中,不屬于視同銷售的有( )。
A、用于個人消費
B、用于投資
C、用于集體福利
D、用于建造廠房
答案:ACD
【例題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增值稅的有( )。
A、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投資
B、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C、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D、將自建的廠房對外轉讓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C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2)選項D應繳納營業稅
【例題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稅。( )
答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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