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 合同法律制度(16)


(四)抵押權的實現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①實現抵押權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3、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4、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提示: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5、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6、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7、與其他物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留置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權)
8、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例題】甲向乙借款5萬元,并以一臺機器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甲又將該機器質押給丙。丙在占有該機器期間,將其交給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費而被丁留置。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優先于丙受償
B、丙優先于丁受償
C、丁優先于乙受償
D、丙優先于乙受償
答案:AC
(五)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大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小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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