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 合同法律制度(15)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記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必須登記的(登記是抵押權的生效條件)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只有這四種財產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對這些財產應當進行抵押登記,但無論是否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只是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不是生效要件)
4、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可以不登記、簽訂生效)
(三)抵押權的效力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提示:抵押財產轉讓要生效是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條件的。
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4、抵押權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5、放棄抵押權
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案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企業以機器設備設定抵押,同時C企業以廠房設定抵押。如果債權人B銀行放棄“主債務人”A企業提供的抵押,則C企業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最新資訊
- 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時間數字考點匯總,考前必看!2025-09-02
- 202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前最后10頁紙,背了就得分!2025-09-01
- 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考前最后10頁紙,考前必背!2025-09-01
- 速領!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最后10頁紙2025-09-01
- 2025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沖刺:10頁紙速記核心考點,考前搶分必看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管考前10頁紙:核心考點速記(搶分倒計時)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必背10頁紙(沖刺速記搶分)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務管理計算題開平方技巧你掌握了嗎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必背50個高頻考點:附沖刺答題技巧與提分指南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機考分錄輸入方法:正確格式+操作步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