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具體合同詳解(6)


七、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的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答案:√
八、建設工程合同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的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舉例:甲為發包人,總工程價款為8000萬元,總承包人A經過發包人甲的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給B來完成,總承包人A和分包人B應當對發包人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題】2004年4月1日,總承包人乙公司經發包人甲公司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給甲公司造成200萬元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由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首先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擔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D
2、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甲公司、A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A公司為承包人,雙方約定,在07年4月1日之前支付8000萬元的工程價款,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A應當催告發包人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甲公司仍然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A可以將該工程建設項目折價抵償8000萬元,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從拍賣所得中享有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權利。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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