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合同的終止(一)


第七節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一、合同的解除
(一)、約定解除的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當該事由出現的時候,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1、當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現之后,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合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案例:A、B企業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中事先約定了仲裁協議條款,B向A發貨,A向B付款。A向B簽發了一張100萬元的支票,B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但是B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A不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①按照法律規定,此時由于B的違約行為致使A不能夠實現合同目的,那么A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A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②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有關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雙方可以仲裁解決爭議;
③票據的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相互獨立,買賣合同解除不影響支票的效力,支票還是有效的。
二、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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