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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合同的變更詳解

更新時間:2010-02-08 13:50: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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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或者標的的變更,但合同性質和標的性質并不改變。

  2、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變更的效力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生效。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例題】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將收取價款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得到買受人的同意,但是應當通知買受人。( )

  答案:√

  3、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包括:①根據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②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③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④從權利。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移

  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解釋: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三)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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