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合同的擔保復習資料(7)


五、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內,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權的效力還及孳息。
解釋:根據《物權法》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3、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應當給債務人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該履行期限應當為2個月以上),債務人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4、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例題】下列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義務時,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權的有( )。
A、保管合同
B、建設工程合同
C、貨物運輸合同
D、行紀合同
答案:ACD
解析: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六、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概念解釋:“定金”與“訂金”不同。“訂金”相當于預付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款項,無擔保作用。
2、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例題】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約定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該金錢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該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該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該種性質的金錢在法律上稱為( )。 (2008年)
A、保證金
B、預付款
C、違約金
D、定金
答案:D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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