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級經濟法考試第二章沖刺輔導(4)
十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P78)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
二十、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的工作。(P81)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十一、哪些屬于會計崗位,哪些不屬于會計崗位。(P82)
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費(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二十二、回避 (P85)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二十三、交接人員(P83)
1、監交人員(P84)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2、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P85)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卸責任。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收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二十四、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P87)
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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