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級經濟法考試第二章沖刺輔導(2)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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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P61)
八、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種。(P59)
九、會計檔案銷毀(P61)(重點)
1、銷毀清冊。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2、專人負責監銷。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銷毀后,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3、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上列明。另外,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也不得銷毀。
十、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P62)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十一、單位內控制度(P63)(重點)
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
十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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