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一章復習指導五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一13人組成。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人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為3人以上。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相關鏈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5)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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