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一章復習指導六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有權直接“決定”的事項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解釋】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三個職務由董事會任免,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釋】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屬于經理的職權。
(三)經理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因此,經理不再是必設機構而成為選設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
(四)監事會
l、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與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重點)。
【解釋】原《公司法》中不包括副經理。
(5)監事任期為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相關鏈接】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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