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八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3、破產財產的分配
(1)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
(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3)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注意單選題)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注意單選題)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債權人債權數額仍沒有確定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定期間債權人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該一定期間為( )。(2007年)
A.2年
B.1年
C.6個月
D.2個月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財產分配。根據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內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四、破產程序的終結
1、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予以清償,破產企業未償清余債的責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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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提出的破產申請。當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2006年6月1日,破產程序終結,2007年4月1日,債權人乙發現甲在2004年9月1日將一臺機器設備無償轉讓給丙企業,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乙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無償轉讓行為,并在一定期間內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該期間為( )。(2007年)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程序終結后的追加分配。根據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特定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2、破產人的保證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C是保證人,當A的破產程序終結以后,B只分回90萬,對不足的90萬元,應該由保證人C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相關鏈接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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