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重整考點資料七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節重整: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解釋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釋2】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款項中,應當從破產財產中最先撥付的是( )。A.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C.銀行貸款
D.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優先撥付。
注意: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不能完全按破產人破產前其實際的工資清償,而是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額的1/2以上。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
(2)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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