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債務人財產復習資料三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希望為廣大考生的考試復習帶來幫助,祝考試順利!
第四節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例如:甲公司于06年2月1日成立,于07年1月1日關于甲的破產申請被受理,若甲成立時注冊資本為500萬元,A出資200萬元,B出資150萬元,C出資150萬元,約定A的出資在兩年內繳清,其中在06年年底繳納一次,在07年年底再繳納一次,在07年1月1日A的出資沒有全部繳清,此時管理人應當要求A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注意:此處的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經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舉例】A企業和B企業簽訂了買賣合同,A將設備銷售給B,設備在4月1日發出,在設備還沒有到達B企業時,人民法院受理了B企業的破產案件,出現這種情況,如果B尚未付款,則設備可以由A企業追回。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A交付標的物。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最新資訊
- 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時間數字考點匯總,考前必看!2025-09-02
- 202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前最后10頁紙,背了就得分!2025-09-01
- 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考前最后10頁紙,考前必背!2025-09-01
- 速領!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最后10頁紙2025-09-01
- 2025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沖刺:10頁紙速記核心考點,考前搶分必看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管考前10頁紙:核心考點速記(搶分倒計時)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必背10頁紙(沖刺速記搶分)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務管理計算題開平方技巧你掌握了嗎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必背50個高頻考點:附沖刺答題技巧與提分指南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機考分錄輸入方法:正確格式+操作步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