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債務人財產復習資料二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希望為廣大考生的考試復習帶來幫助,祝考試順利!
第四節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二、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四、抵銷權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后,甲企業欠A100萬元,同時A欠甲企業80萬元。因此,A作為債權人可以在破產清算之前行使抵銷權,抵銷后,A的破產債權為100―80=20(萬元)。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舉例】甲企業欠乙企業20萬元,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丙企業與債務人甲企業之間也有合同的交易,丙企業欠甲企業30萬元的貨款,在破產受理后,丙不可以通過取得乙的20萬元的債權,與甲進行債權債務的抵銷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舉例】A欠甲企業100萬元,此時A已知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而將一臺舊設備作價120萬元銷售給甲企業,這種情況下,A不可以行使抵銷權。除非這種情況發生在甲企業破產申請1年前。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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