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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管理人復習資料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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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三節破產管理人,希望為廣大考生的考試復習帶來幫助,祝考試順利!

  第三節破產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職責包括( )。

  A、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D、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

  【答案】.ABCD

  四、管理人職責的限制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1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例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的是人民法院。

  【答案】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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