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管理人復習資料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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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三節破產管理人,希望為廣大考生的考試復習帶來幫助,??荚図樌?
第三節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產生和組成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1)對于國有企業,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擔任。
(2)一般情形時,由律師事務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管理人除了可以由有關組織擔任外,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是獨立于債權人會議、法院、債務人之外的組織,管理人的破產管理是有償的服務,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同時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標準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需要對管理人的報酬進行調整。
2、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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