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五章(16)
(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應納稅額=收入×20%
(注: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適用5%的稅率;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題】王某于2007年9月30日存入某商業銀行一筆人民幣款項,同年12月30日王某將該筆存款取出,應得利息收入100元,銀行在支付王某利息時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元。(2008年)
A、5 B、10 C、15 D、20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孽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由銀行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稅額=100×5%=5(元)。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個人綜合收入:重點關注工薪、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利息等計稅問題。
【教材例題】李某2007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薪金收入2 900元;
(2)一次性稿費收入5 000元;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3)一次性講學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譯資料收入3 000元;
(5)到期國債利息收入886元。
計算李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解析】
(1)薪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2 900-1 600)× 10%-25=105(元)
(2)稿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5 000×(1-20%)×20%×(1-30%)=560(元)
(3)一次性講學收入500元,屬勞務所得。按照稅法規定,每次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500-800=-300(元),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4)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3 000-800)×20%=440(元)
(5)國債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李某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105+560+440=1 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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