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1)


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009年起我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一)、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舉例∶甲為卷煙廠,生產卷煙批發給A批發商,甲是生產者要交納消費稅,銷售卷煙交增值稅,A批發商將煙批發給B零售商,A向B銷售時需要交增值稅,不需要繳納消費稅。B零售商將卷煙零售給消費者時,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舉例:A企業委托B加工煙絲,委托方A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勞務,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三)、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提示: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1、生產貨物;2、進口貨物;3、委托加工勞務。
(四)、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案例: 甲是一家服裝廠,如果生產的服裝直接銷售乙,則直接按照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如果雙方簽訂代銷協議,協議規定按照零售額10%收代銷手續費,甲服裝廠于4月30日上午將一批服裝交給乙商場代銷,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銷售給消費者,取得零銷售額為117萬元(含稅)。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銷清單,甲給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甲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發票上的金額為80萬。
乙商場繳納的增值稅: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裝廠繳納的增值稅: 117/(1+17%)x17%-80 x17%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舉例:A店將貨物轉移到本市的B店,不視同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舉例:甲企業是剛材生產企業,將生產的鋼材蓋樓房,則自產的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應計算銷項稅額,其銷售額的確定按照下列順序:(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3)組成計稅價格。
舉例:甲卷煙廠生產的同一種型號卷煙每包10元,將這種型號的卷煙無償贈送給消費者。則卷煙廠的銷項稅額:銷項稅=銷售額×17%=10/(1+17%)x17%
如果卷煙廠將特制卷煙無償贈送消費者,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
銷售額(組成的計稅價格)=成本×(1+10%)
【解釋2】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7),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5)、分配(6)、贈送(8),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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