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違約責任)
更新時間:2025-01-31 07:50: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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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違約責任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88 清償
清償抵充 |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處理: 約定→指定→到期→缺乏擔保或擔保較少→負擔較重→到期先后→債務比例 |
清償順序 |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下列順序履行: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
第三人代為清償 |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 2.在第三人代為清償情形,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
補充:各種“第三人與債務”
項目 | 由第三人履行 | 并存的債務承擔 |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代為履行 |
第三人是否成為合同當事人 | × | √ | √ | × |
原債務人是否退出合同 | × | × | √ | 如果合同全部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完畢,合同終止 |
合同狀態 | 訂立階段 | 履行階段 | 清償階段 |
考點89 抵銷
法定抵銷 | 要件 | (1)須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 (2)須雙方債務種類、品質相同 (3)須被動債務已屆清償期 注意:實質就是主動債權到期 (4)債務須非屬不得抵銷的債務 ①按債務性質不能抵銷。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債務、與人身不可分立的債務如撫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②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③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④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
方法 |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 |
效力 | (1)雙方對等數額債務因抵銷而消滅 (2)抵銷后剩余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
約定抵銷 | 種類、品質不相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抵銷。 |
考點90 提存
內容 |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
提存原因 |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此時債權人的財產沒有合法的管理人,債務人無法交付。 |
提存主體 | 1.提存人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 2.提存應在債務清償地的提存機關進行,公證機關為提存機關。 |
提存標的 | 1.只能是動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提存人應就全部債務進行提存,原則上不許部分提存。 4.提存通知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管理人。 |
提存效力 | (1)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債務消滅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提存人應當承擔提存機關保管提存物的費用。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
考點91 免除、混同
免除 | 要件 | (1)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2)免除是債權人處分其債權的法律行為 (3)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
效力 | (1)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內拒絕的除外 (2)免除債務,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之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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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 | 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考點92 合同的解除
約定解除 | 1.協商解除 2.約定解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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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 1.解除原因 |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遲延履行+催告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遲延履行+目的落空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另: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2.解除權的行使 | (1)主體 因不可抗力,雙方均可解除;其他情形:守約方 (2)解除意思 ①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②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③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3)解除期限 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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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權行使的效力 | (1)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補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類型 | 解除條件 |
承攬合同 | 定作人隨時解除 |
貨運合同 | 托運人隨時解除 |
委托合同 | 雙方均可隨時解除 |
不定期租賃合同 | |
不安抗辯權 |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
情勢變更 |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考點93 違約責任★★
承擔形式 | 繼續履行 | 金錢債務 | 必須繼續履行 | ||
非金錢債務 | 不符合約定,對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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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補救措施 |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 ||||
賠償損失 | 適用 情形 |
當事人—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
確定 原則 |
可預見 |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 |||
止損原則 |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 ||||
支付 違約金 |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提示】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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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定金罰則: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適用其一) 【提示】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總和≤損失) 【提示】增加違約金后不得請求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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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由 |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
【提示】 “履行義務一方”,具體是哪方當事人,一定要具體分析案例中的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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