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
更新時間:2025-01-27 0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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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67 土地承包經營權★★
取得方式 | 1.根據(jù)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設定而取得 |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2)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注意:合同生效,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經營權,登記只是對抗要件 |
2.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而取得 |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互換、轉讓的對象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互換需進行備案,轉讓需要得到發(fā)包方的同意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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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 | (1)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2)客體主要限于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注意:承包人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取得此類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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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1.主體只能是農業(yè)經營者 2.客體是耕地、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不動產 3.內容是權利人在他人土地上為農業(yè)性質的耕作、養(yǎng)殖、畜牧等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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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1.耕地:30年 2.草地:30-50年 3.林地:30-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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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的具體規(guī)定 |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2.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
考點68 建設用地使用權★★★
取得方式 | 1.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 ①公益目的性,主要是國家機關、國防等公益事業(yè)用地 ②無償性 ③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限制。只有辦理相關手續(xù)并繳足土地出讓金后,才可轉讓 ④無期限性 ⑤行政性 |
2.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 (1)出讓的形式:協(xié)議、招標、拍賣 (2)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3)土地使用權出讓,依法須訂立書面出讓合同,應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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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yè)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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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 1.轉讓方式:出售、交換、贈與等 2.訂立書面轉讓合同,并辦理過戶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
考點69 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內容 | |
宅基地使用權 | (1)農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權利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永久性的權利,分配堅持一戶一宅原則 (3)原則上禁止流轉,不得買賣、贈與、投資入股、抵押等 (4)例外: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以及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流轉 |
居住權 | (1)按照合同約定,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權人干涉的用益物權 (2)當事人設立居住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但是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3)居住權無償設立,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4)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
地役權 | (1)為實現(xiàn)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以供役地供他人汲水或排水的地役權,禁止供役地建筑高樓的地役權 (2)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
考點70 擔保物權★★★
概念 | 1.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之限制物權。 2.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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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 從屬性 |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不可分性 | 被擔保的債權在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1)被擔保的債權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償或消滅,擔保物權仍為擔保各部分的債權或余存的債權而存在。 (2)擔保標的物即使被分割或部分滅失,分割后各部分或余存的部分擔保物,仍為擔保全部債權而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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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 |
補充性 | ---- | |
擔保合同的無效 | 1.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依據(jù)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3.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原則上擔保合同無效,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xiàn)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2)以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另: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不得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 |
考點71 抵押★★★
抵押合同 | 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注意】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押條款無效,其他內容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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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 | 可以設立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 | |||||||
不得設立 |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提示】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提示】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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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體 | 以建筑物抵押 | 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一并抵押 | |||||||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 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應當一并抵押(原有的) | ||||||||
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 |||||||||
抵押登記 | 登記生效 (不動產) |
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未經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生效 | |||||||
登記對抗 (動產)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抵押范圍 |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 ||||||||
抵押效力 | 孳息 | 1)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
孳息的清償順序: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 ||||||
租賃 | 先租后押 |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 |||||||
先押后租 | 是否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 | 未告知→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
已告知→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 |||||||||
轉讓 (抵押物) |
是否經抵押權人同意 | 經同意→可以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多退少補) | |||||||
未經同意→一般不得轉讓,受讓人代為清償所有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 |||||||||
【提示】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 |||||||||
轉移 (抵押權) |
主債權轉讓的 | 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約定除外) | |||||||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 | 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 ||||||||
主債權被分割 或者部分轉讓的 |
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 ||||||||
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shù)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主債務人提供擔保物) 【注意】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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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 減少抵押財產價值 |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否則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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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 ||||||||
抵押權實現(xiàn) | 程序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同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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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排位 |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均登記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登記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均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 | ||||||||
順序變更 |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 ||||||||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 |||||||||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先到期 | 抵押權實現(xiàn)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 ||||||||
順序在后的抵押權先到期 | 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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